- 六、各機關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高中職以上學校之軍護人員退撫基金及軍 人保險費,應以電連存帳存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戶轉帳繳納。 (一)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1.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轉帳繳費事宜由財政局代表本府各機關與臺灣 銀行(以下簡稱臺銀)簽訂契約書,各機關無需個別另行訂約及 留存印鑑。 2.臺銀提供各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及繳款卡: (1)臺銀依財政局提供之各機關代號分別設立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供各機關匯入應繳費款,並印製載有各機關名稱及匯款帳號等 資料之「○○○機關學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附表七 )交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作為臨櫃轉帳繳納之憑證。 (2)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 14 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憑單方式如 附表五。 3.匯款期限: 各機關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至臺銀世貿中心分 行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公務人員自繳部分依現行作業時間(於上 月月底或當月月初)匯入,機關負擔部分,於當月繳費期限前至 少 2 個工作日匯入繳費專戶。 4.各機關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及「○○○機關學 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下列方式擇一): (1)至臺銀各分行辦理:各機關將退撫基金費款匯入繳費專戶後, 利用支付查詢系統查詢交易明細,於繳費期限前至臺銀各分行 加蓋轉帳日期章,並當場取回收執聯。 (2)於特定日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為方便各機關繳費,臺銀應配 合於特定日派員至財政局支付科服務櫃台駐點,辦理上項轉帳 繳費取據事宜。 5.交易明細查詢: 各機關繳費專戶如有存入或轉出,各機關可於次日登入財政局集 中支付作業查詢系統查對交易明細及餘額。 6.差額調整: (1)補繳現金差額:繳費專戶餘額不足,須臨櫃辦理轉帳繳費時, 得以現金併繳,須取得憑證者,得填製「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 條」(1 式 2 聯)。 (2)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甲、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 存帳付款憑單中將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乙、將溢扣差額留存繳費專戶,俟辦理次月薪津代扣作業時再 調整之。 丙、由各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支出憑證」(如附表八)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 政局驗印後,併同蓋妥機關章戳及統一編號之「臺灣銀行 本行支票申請書」,自行送交臺銀世貿中心分行申請開立 受款人為「限存入臺北市市庫存款戶」支票,領回辦理支 出收回。 7.錯帳調整: 各機關退撫基金費款如有匯錯帳戶情形應辦理轉正,由轉出機關 填具「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轉正憑證」(如附 表九)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後,自行送交臺 銀世貿中心分行辦理。 8.注意事項: 各機關如急需於匯款當日持單臨櫃轉帳,得先以電話洽臺銀世貿 中心分行查詢繳費專戶交易情形,避免因帳戶餘額不足產生作業 困擾及不便。 (二)軍護人員退撫基金 1.本府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護人員退撫基金費款,應以電連存帳 方式存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戶轉帳繳納。 2.比照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轉帳繳納作業,由臺銀提供: (1)軍護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 14 碼,編碼原則、編製 付款憑單方式如附表十,供本府高中職以上學校匯入應繳費款 。 (2)繳款卡交由教育局保管,作為臨櫃轉帳繳納之憑證。 3.繳費作業: (1)於付款憑單電連存帳清單「備考」欄加註軍護人員退撫基金月 份及自付或公付等內容,以便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單內供 教育局核帳。 (2)軍護人員退撫基金費款匯入繳費專戶後,利用財政局網站「集 中支付電子作業系統」/「簽核及放行作業-支付查詢作業」 /「查詢電連存帳事項」,輸入起訖日期及帳號,查詢並列印 匯款明細(代替劃撥收據),併同扣繳軍護人員退撫名冊(含 異動名冊)送教育局軍訓室。 (3)教育局軍訓室核對各校名冊及匯款明細後,彙整成一份繳費清 單,持繳款卡至臺銀各分行臨櫃轉帳繳納並取得收據。 (三)軍人保險費 1.本府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費款,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存 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人壽)於代收銀行 開立之收款專戶轉帳繳納。 2.軍人保險費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 12 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 憑單方式如附表十。 3.繳費作業: (1)高中職以上學校於付款憑單電連存帳清單「備考」欄加費月份 及自付或公付等內容,以便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單內供教 育局核帳。 (2)軍人保險費匯入繳費專戶後,利用財政局網站「集中支付電子 作業系統」/「簽核及放行作業-支付查詢作業」/「查詢電 連存帳事項」列印匯款明細(代替劃撥收據),併同扣繳軍人 保險費名冊(含異動名冊)送教育局軍訓室核對並彙整後轉交 臺銀人壽辦理後續核銷及製發繳費收據事宜。 (3)為方便臺銀人壽核帳,財政局得依其申請,傳送電連存帳入戶 通知單,提供每筆匯款之學校名稱、憑單編號、金額及附註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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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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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支字第09832224000號函修正下達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