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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產業公字第0983386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增訂第1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第 4 條
    工商業申請補助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應填具節能產品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在 受理申請期間,親送或郵寄至產業局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 申請節能產品補助」字樣,截止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 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理申請期間由產業局另公告之。 (二)每一營業主體購買節能產品之金額應達新臺幣五萬元,始得申請補 助;同一營業主體有多個營業據點時,每一營業據點應分別填寫一 份申請書,申請金額以各營業據點加總計算。 (三)申請案經書面初審有應補正事項,產業局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申請案經書面初審通過,由臺北市 節能產品補助作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實質審 查。 (四)申請案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補助金額,申 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個月內備齊臺北市政府補助 工商業購置節能產品契約(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及下列文件裝 訂成冊一式六份,向產業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1.購置節能產品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2.購買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 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 3.購買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機型,正本於審 查完畢發還,無保證書之產品免附)。 4.節能產品安裝完成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 300dpi 以上, 格式為* .JPG 之圖檔。 5.申請補助之節能產品未獲得其他機關補助切結書。 6.申請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五)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購置並備齊文件申請 核撥補助款者,產業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 第 16 條
    依本要點修正前申請中之案件,適用本要點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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