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第 3 條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 請代為拆除或遷移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應依本標準繳交審查費 及勘查費。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申請案經駁回者,除審查費不予退還外,無息退還所繳之勘查費。 實施者重新申請時,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繳費。
- 第 5 條實施者於申請案核准前撤回申請者,除審查費不予退還外,無息退還所繳 之勘查費;核准後,所繳費用均不退還。
- 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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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974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代為拆除或遷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許可收費標準;新名稱:臺北市代為拆除或遷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