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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6、10~12、15、17、18條條文(第12條條文第2項後段及第15條條文後段經行政院以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院臺教字第1030032011號函告無效)
  • 第 5 條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 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 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範圍及起訖時間。 三 活動內容。 四 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 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未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 其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 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 第 6 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 一 申請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二 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 第 10 條
    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11 條
    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須 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 第 12 條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 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 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 備之物品。 三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 之責。 四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 搭建之台架與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 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 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 制。 十一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 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第 15 條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 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第 17 條
    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 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 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 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 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 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 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 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 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 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 第 18 條
    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依相關法 令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 育發展基金來源。 學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務 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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