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公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績優體育團隊及人員出國參 賽、移地訓練暨體育交流,提升運動水準,特定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出國參賽:指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參加國際、國家或地區賽會。 (二)移地訓練:指赴國外及大陸地區進行移地訓練。 (三)國際體育交流:指參加或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獲得團體 項目或團體總錦標前三名。 (二)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指定升學輔導之全國性錦標賽,五校(隊)以 下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第一名;六校及七校(隊)參賽獲團體 項目最優級組前二名;八校(隊)以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前 三名。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五校(隊)以下參賽獲團 體項目最優級組第一名;六校及七校(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 組前二名;八校(隊)以上參賽獲團體項目最優級組前三名。 (四)參加本局主辦本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團體總錦標或本市教育盃單項 團體項目獲前二名。 (五)運動成績曾獲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舉辦之聯賽個人(最優 級組)第一名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定。 出國參賽、移地訓練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得跨校組隊。
- 四、各校體育團隊補助項目以全中運項目為優先;非全中運項目,補助額 度以不超過各項最高額度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本局並得視年度預算編 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 五、本要點補助方式如下: (一)出國參賽: 1.團體項目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 2.人數之補助計算包括隊員及職員(包括教練),每五位隊員得增 補一位職員(包括教練),補助項目為機票、膳宿、交通等。 3.各校每一團隊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4.每年度每校每運動種類限補助一次。 (二)移地訓練: 1.依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補助訓練項目,含教練費、營養費、 交通費、膳宿旅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等。 2.各校每一團隊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申請個人移地 訓練者,每一個人補助額度以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團隊及個人 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3.每年度每校每運動種類限補助一次。 (三)國際體育交流: 1.天數三天以下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2.天數超過三天者,最多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3.每年度每校每運動種類限補助一次。 (四)由本局指定學校辦理組隊出國參賽、移地訓練或參加國際體育交流 活動者,得全額補助所需費用。
- 六、 (一)申請出國參賽補助者,應於活動(出國)前三十日備齊申請文件報 本局辦理審核。 (二)申請移地訓練及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或十一月一 日前備齊申請文件報本局審核。 (三)申請文件應包含出國計畫(含實施計畫、人員名冊、行程表、預期 績效、預算明細等)及符合規定之成績證明影本等資料一式二份。
- 七、本局審查作業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出國參賽案件:受理後立即審查。 (二)移地訓練及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案件: 1.由本局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小組審查。 2.每年五月底審查當年度出國案件,十一月底審查下一年度出國案 件。
- 八、獲補助者應於返國後二週內檢附出國報告書、旅行業代轉付收據正本 相關交通膳宿費用單據,送本局辦理核銷。
- 九、本局得視需要遴派本局人員隨團輔導。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體字第098360642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團隊出國參賽訓練及國際體育交流經費補助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績優體育團隊出國參賽訓練及國際體育交流經費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