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未依本辦法報核而擅自施工者,依建築法第八十 九條規定,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新臺幣一萬八 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
- 第 8 條本辦法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2-4002
臺北市建築工程夜間及例假日施工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894500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