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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4)北市停人字第10434283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6、17點條文;並刪除第18點條文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處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性 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 五、本處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 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 費補助。
  • 六、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7590666轉6012 申訴專用傳真:(02)27599635 申訴電子信箱:pma160014@mail.taipei.gov.tw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十七、本處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 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 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 十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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