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 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市政府有關局、處、會、 公用事業機構、學校及區公所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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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20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