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第 5 條各圖幅收費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基準如下: 一 一千分之一比例尺地質災害敏感區分布圖:每幅新臺幣二百元整。 二 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環境地質圖、坡度分級圖、山崩潛感圖及土地利用 潛力圖:每幅新臺幣三百元整。 三 二萬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地質圖、環境地質圖、坡度分級圖及山坡地地 質敏感分級圖:每幅新臺幣三百元整。
- 第 8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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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4012
臺北市山坡地環境地質圖幅申請及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64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