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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1143006867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114年7月24日生效
  • 四、各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決算書內容應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前項決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接受政府機關(構)、 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及委辦 經費者,應核實列入決算表達。 除第二項規定之書表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 增編。 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後,於五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
  • 五、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業 已列入決算者,應切實相互勾稽。 各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彙整其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於七月底前, 提請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函送市議會,並檢附其決算書二份副知本府 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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