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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3393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本市山坡地安全管理政策研擬、山坡地範圍與特定水土保持 區調查及劃定、環境地質與防災資料庫、雨量及土石流觀測系統等建 置、更新、維護及工程考工等事項。 二、道路步道科:本市山區道路(不含都市計畫道路)及登山步道工程之 施工、維護及管理、山坡地既成道路之邊坡改善工程之施工、維護及 災害復舊等事項。 三、森林遊憩科:本市森林與保安林之調查、保育、開發及利用、風景區 、露營場與苗圃之規劃、施工、經營及管理等事項。 四、土石流防治科:本市山坡地野溪、山溝與土石流潛勢溪流治理之調查 、規劃、整治、施工、維護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五、坡地整治科:本市山坡地環境敏感區、礦渣區與未徵收公園預定地治 理之調查、規劃、施工及災害復舊、山坡地農地之水土保持治理與農 村新風貌調查規劃、施工、維護等事項。 六、坡地住宅科: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集合住宅與非集合住宅社區邊坡 之安全檢查、山坡地道路、住宅與農地邊坡調查、建檔及督導改善等 事項。 七、審查管理科:本市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施工監督檢 查、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之查報、取締 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5 條
    本處為辦理保育、利用及其他工程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 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第 13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工務局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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