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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674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 第 3 條
    攤(鋪)位使用人自使用期間始日起屆滿二年,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 請該攤(鋪)位之使用權轉讓: 一、積欠攤(鋪)位使用費及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 各項應分攤費用。 二、妨害營業秩序、公共安全、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等違規情事,經市場 處書面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三、以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分配使用攤(鋪)位。 四、以公開招標或公開甄選方式取得使用。 五、依契約約定不得轉讓。 前項使用期間不含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之期間。
  • 第 4 條
    攤(鋪)位使用權之受讓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臺北市 滿六個月。 受讓攤(鋪)位使用權除經臺北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 位為原則。
  • 第 5 條
    攤(鋪)位使用權申請轉讓,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市場處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訂契約書正本。 四、攤(鋪)位使用權轉讓書正本。 五、完繳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單據。 六、完繳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相 關證明文件。 七、受讓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均為現住人口 含詳細記事)。 八、受讓人一年內二吋相片二張。 九、其他經市場處指定相關文件。 前項第四款攤(鋪)位使用權轉讓書之申請人簽名或印章應與原契約書相 符。 申請人如未能親自辦理時,得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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