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輔字第10430416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慶祝九九體育節表揚體育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藉表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選 手、教練、績優運動團體及人員,以提升運動水準,增進榮耀,彰顯 尊榮,特定本要點。
  • 二、表揚獎項、推薦條件 (一)傑出運動選手獎至推薦受理日為止,設籍於本市 1 年以上,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推薦之: 1.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者或亞運獲得前三名者。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或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 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二)優秀運動教練獎 培訓符合前款規定之運動選手者。 (三)績優團體(人員)獎 本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人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 薦之: 1.有計畫培訓本市選手、辦理運動行政成效卓著者。 2.辦理本市社區運動活動,績效卓著者。 3.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團體、隊或社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者。 (四)特殊貢獻獎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運動贊助獎 個人或團體贊助本市運動事務,贊助經費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者 。 (六)終身成就獎 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卓著貢獻者。
  • 三、推薦方式 本市各機關、學校及民間運動團體依本要點規定填妥推薦表連同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年 6 月底前送達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稱體 育局),因特殊情形無法於期限內送達者,則不受限。
  • 四、評選方式 (一)體育局受理推薦案,得邀集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 辦理之,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二)評選會之委員與受推薦人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情事者 ,委員應主動迴避。
  • 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審核作業,由體育局訂之。
  •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