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表揚獎項、推薦條件 (一)傑出運動選手獎 設籍於本市 1 年以上,至推薦受理日為止仍在籍者,且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者或亞運獲得前三名者。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或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 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3.其他優秀運動選手之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者。 (二)優秀運動教練獎 培訓符合前款規定之運動選手者。 (三)績優團體及人員獎 本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人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 薦之: 1.培訓本市選手成效卓著者。 2.推展本市運動成效卓著者。 3.推廣本市社區運動成效卓著者。 4.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團體、隊或社成效卓著者。 5.認養本市所屬各運動場館成效卓著者。 (四)運動推手獎 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贊助本市運動推展,年度贊助經費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者或贊 助物資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 2.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場館成效卓著者。 3.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終身成就獎 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卓著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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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5-3001
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5)北市體輔字第1053106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