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 委外業者(以下簡稱委外業者)配合工程辦理網路設備拆遷復原作業,維持網路服務穩 定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俾資遵循。
- 貳、適用範圍及計畫性工程資訊通報作業: 一、本作業程序適用之工程範圍,依本府訂定「臺北市經常性及重大建設工程影響公眾 無線區域網路設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府頒處理原則),為本府各機關所執行經 常性及重大建設工程中,計畫對路燈、交通號誌及機關建築等市有設施所附掛公眾 無線區域網路設備(WIFLY AP),要求委外業者配合辦理拆遷復原作業者。 二、本府工程執行機關(即主辦並編列預算執行工程之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 計畫性工程時,於工程計畫設計作業階段或工程開始前半年,應將施工期程、施工 區域及對WIFLY AP影響,通知委外業者及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三、資訊局接獲執行機關施工資訊後,應提報最近一次召開之臺北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 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列管追蹤委外業者配合辦理設備拆遷復原作業進度。
- 參、施工前研商會議: 一、執行機關辦理對WIFLY AP有影響之計畫性與經常性工程時,應於施工開始前召開會 議,與資訊局及委外業者共同研商工程影響WIFLY AP程度、施工介面及責任劃分等 事項。 二、前項會議召開前,執行機關應提供工程圖資,由資訊局轉請委外業者套繪所附掛WI FLYAP 資料逕復。 三、為提供施工區域穩定無線寬頻服務,工程施工導致WIFLY AP拆遷復原期間超過七日 者,委外業者即應採取必要之網路優化措施;拆遷復原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執行機 關應考量採取WIFLY AP臨時遷移措施並妥善處理。
- 肆、WIFLY AP施工資訊公告: 委外業者應於施工前,將服務受影響區域及時間等施工資訊於服務網站上公告。
- 伍、施工期間WIFLY AP拆遷作業: 一、執行機關於施工期間,應協助委外業者於現場同時進行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拆遷 復原作業。 二、執行機關應將工程範圍內所有附掛WIFLY AP設施之整體遷移(拆除)及復舊(更新 )時程,事先通知委外業者;辦理各單一設施遷移(拆除)及復舊(更新)作業時 ,至少應於三日前再行通知。 三、WIFLY AP拆遷復原作業進行時,委外業者已預受通知而未派員於現場與執行機關共 同辦理者,即應自行負責後續作業。 四、執行機關於WIFLY AP配合設施遷移(拆除)作業拆卸後,應當場請委外業者簽收領 回;委外業者如未派員到場者,應儘速通知資訊局轉請委外業者於三個工作日內簽 收領回。
- 陸、施工期間WIFLY AP復原作業: 除因不可抗力或事前與資訊局或執行機關已達成協議者外,委外業者均應於執行機關完 成工程範圍內各單一設施(含路燈、號誌及機關建築等)復舊(更新)作業後一週內完 成WIFLY AP復原作業,並應於工程範圍內全部WIFLY AP復原完成前,按日將復原進度通 報資訊局。
- 柒、資訊局複查作業: 委外業者於完成一項配合工程辦理WIFLY AP拆遷復原作業後二週內,應檢附全案辦理情 形及現場照片等相關佐證資料,函報資訊局並副知執行機關。受影響WIFLY AP範圍超過 單一道路、路段或機關建築者,由資訊局至現場依「臺北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AP設備普 查作業機制」所定檢查項目,就外觀檢視及無線上網運作情形等事項,辦理複查作業。
- 捌、緊急性工程作業: 執行機關辦理緊急性工程如對WIFLY AP造成影響,應即時通報資訊局轉知委外業者儘速 配合辦理拆遷復原作業。
- 玖、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法規及府頒處理原則處理外,由資訊局、執行機關 及委外業者協議之。
- 拾、本作業程序由資訊局召集執行機關、其他相關單位及委外業者共同研訂,經提報臺北市 公眾無線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通過,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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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資設字第101303930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溯自101年9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