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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研管字第10230721600函修正第3點條文
  • 三、系統管理及使用 (一)本府秘書處(會議管理系統): 1.負責本府市政會議開會通知單之上網公告。 2.負責市政會議記錄、簽核及公布等事宜。 (二)本府研考會(案件管理系統): 1.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選項列管。 2.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權責機關之分案及轉交辦事宜。 3.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彙整。 4.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列管統計(含執行情形統 計表及各機關執行情形一覽表等)。 (三)本府各機關收發: 1.機關總收發:登入線上流程處理平臺系統,將系統交辦案件,轉交所屬權責單 位(科、組、室、股)收發簽收;如所屬單位未設收發者,得逕轉交該機關權 責單位承辦人員簽收。 2.權責單位收發: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之待辦清單項目下,勾選「單筆承辦」之 待交辦案件,簽收確認,列印「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位 執行一覽表」送該機關收發掛號。簽收確認後,並逐一將上述案件分發各業務 執行同仁簽收。 (四)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 1.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待辦清單」之項目下,勾選「單筆承辦」,確認簽收。 2.進入個別案件中,於編輯辦理情形完畢(含點選辦理狀態-已執行完成、正執 行或計畫執行及點選審核人員)後,再列印「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 事項權責單位執行一覽表」,逐級陳機關首長核閱。 3.前揭執行一覽表,於機關首長核可及審核人員點選「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可 將文件資料送機關收發歸檔備查。 4.交辦事項如牽涉同機關所屬 2個單位(科、組、室、股)以上之業務,應報請 單位主管協調或由主任秘書裁定 1位承辦人員負責彙整填報。 (五)審核人員:在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中,簽收確認承辦人員送審之案件,視其辦理情 形,點選「機關審核同意(案件辦理情形將回傳案件管理系統)」或「陳核/會 辦(若無陳核人員/會辦單位,將退回承辦人,辦理情形不回傳)」,並監督掌 控案件辦理情形。 (六)各機關資訊人員:協助機關同仁登入系統帳號之申請及反映或協助處理系統操作 等問題。 (七)本府資訊局:負責案件管理系統及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各機關權限申請、管理等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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