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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公字第1033054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6、11點條文;並自103年2月10日生效
  • 六、申請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第 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實際 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經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 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改善費用本局 得予以扣除,並按扣除項目之金額重新核定實支費用。 (三)申請補助者,改善計畫完工後,其總節能量應扣除前款不符規定者 重新計算,另總節能量未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者,不 予補助。 (四)改善計畫完工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內容相符或經本局同意變更改善 計畫者,其核定之實支費用低於原申請金額時,補助金額以核定之 實支費用乘上原核定補助比例核算;核定之實支費用高於原申請金 額時,補助金額以原核定之金額補助。另核定之實支費用(含稅) 如未達第四點所定之最低申請總金額者,不予補助。
  • 十一、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且申請人應於核定 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五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備妥下列文件( 含電子檔)裝訂成冊一式二份送(寄)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 局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經書面審查及現場查驗通過後,始辦理補 助款核撥事宜: (一)改善計畫換裝節能設備暨完工驗收報告書(含改善前、後現場照 片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五)及其電 子檔。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附件六)及其電子檔 。但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免附。 (三)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其影本一份,其上應載 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節能設備及施工費用應分 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 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四)節能設備之廠商保證書(卡)之正本及其影本一份,其上應載明 設備廠牌及機型,該正本於書面審查完畢發還。但交易習慣上不 核發保證書者,免附此項文件。 (五)改善計畫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及其電子檔。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得不辦理現場查驗程序。 申請人因實際需求變更原改善計畫內容時,應於施工前提送變更後 改善計畫報請本局同意。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提送改善計畫完工相關文件者,除因 不可抗力所致或經本局書面同意外,本局得廢止其補助,並自次年 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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