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 促進國民就業,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及學校等之委託或合作辦理各 類職業訓練,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職能發展學院)。
-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接受委託訓練:指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及學校等單位之委託辦 理職業訓練業務。 二 合辦訓練:指與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及學校等單位進行合作辦理之 職業訓練活動。
- 第 4 條職能發展學院在不影響既定年度計畫及現有訓練能量原則下,得接受委託 或合辦訓練。
- 第 5 條接受委託訓練之訓練經費由委託單位支付,合辦訓練之訓練經費由雙方協 議之。 前項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 第 6 條職能發展學院接受委託或合辦訓練,應提供訓練計畫並陳報勞動局備查。 前項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委託或合辦訓練機構。 二 訓練職種。 三 訓練人數及班次。 四 緣由。 五 訓練期限。 六 訓練目標。 七 訓練對象。 八 訓練方式。 九 課程編配。 十 訓練經費明細表(如附表一),或合辦訓練工作分攤表(如附表二) 。 十一 效益評估。
- 第 7 條接受委託訓練收費項目及基準,依實際訓練需求並得參照中央收費標準編 列。
- 第 8 條合辦訓練資源分攤原則: 一 合辦訓練如有設備或材料之捐贈,應於合辦訓練工作分攤表中敘明。 如捐贈物為設備或非消耗性物品,應列帳管理。 二 基於合作互惠原則,職能發展學院得提供師資、場地及相關設備等訓 練資源。
- 第 9 條接受委託受訓學員之結訓證書由職能發展學院頒發。合辦訓練受訓學員之 結訓證書視雙方協議擇一頒發。
-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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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477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