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城市創意,呼應聚落歷史 社會意義,創造生態、藝術與社會的對話場域,特以寶藏巖國際藝術 村推動藝術駐村計畫,鼓勵各界進行交流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駐村類型 (一)藝術家駐村: 提供一定期間之免費住宿及寶藏巖內完整單元空間,供駐村者作為 藝文創作之工作室,另提供展演或排練空間供其使用,申請人提案 內容須與寶藏巖聚落之文化地景、生態環境、人文歷史脈絡或社會 意涵具一定之關聯性。駐村期滿須完成計畫或創作,並辦理作品發 表或展演活動。 (二)微型群聚: 為發揮寶藏巖聚落共生聚居之空間特色,特提供寶藏巖內單元空間 供駐村者承租作創作或辦公使用,並得視需要另與其它駐村者共同 申請排練或複合空間使用,以延伸並形成更為共生多元之群聚效應 。
- 三、藝術駐村對象與方式 (一)對象: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產業、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結合文化藝術、創意或產業之跨領域異業工作者。 (二)方式: 1.出訪國外: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不含碩、博士生)或登記立案 之法人團體,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 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遴選出國者。 2.國外來訪: 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家及團體,非在學學生(不含碩、博士生 ),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經國際交換機構 推薦、本局文化政策考量邀請或通過國際公開徵件甄選者。 3.國內進駐: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非在學學生(不含碩、博士生)或登記立案 之法人團體,具備三年以上藝術、文創等相關工作經歷,最近二 年內未曾接受本要點遴選出國者。 4.微型群聚: 不限國籍,凡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均得申請 ,須具備二年以上藝文相關工作經歷或實績;經本局文化政策考 量者,提送遴選委員會審理後亦得進駐。 (三)名額及駐村期間:依每年公告遴選簡章之規定。
- 四、回饋計畫 為厚植本市藝文創作能量,鼓勵人才參與藝術駐村計畫,駐村者應配 合參與或策畫藝文推廣計劃及公開活動,如社區組織活動、發掘文化 資源、實施藝術教學及分享藝術創作經驗等,惟形式應為寶藏巖空間 特殊性因地制宜。
- 五、獎勵方式 (一)出訪國外: 1.獲選案件,每案至多得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及交通費。 2.依照國外駐村機構或計劃之合約條件,提供住宿及工作室、生活 費及創作補助。 (二)國外來訪: 1.獲選案件,每案至多得提供一名全額往返駐地之機票、交通費及 部分創作材料補助費。 2.至多提供一間免費住宿及工作室。 3.依照與交流機構簽訂合約條件,提供生活費及創作補助。 4.本局依每年政策重點邀訪之藝術家,得給付全額往返機票、免費 住宿及工作室。 (三)國內進駐: 1.本局提供免費住宿、工作室、展演或排練空間。 2.每案得補助一名生活費及創作補助費。 (四)依微型群聚計畫遴選之藝術工作者,因配合藝術村業務或活動之推 廣,得給予經費補助。 (五)各項補助內容、額度及權利和義務,詳細內容依每年公告簡章所列 為準。
- 六、申請 申請時間依當年簡章公告時間而定;應填寫表格及繳附文件,依當年 公告遴選簡章之規定。
- 七、遴選 (一)為辦理藝術駐村對象之遴選,特成立遴選委員會,採一年一任制, 得連任一次,遴選委員會僅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二)遴選委員會委員由藝術、文學、媒體、影像、空間美學、藝術評論 、藝術教育、文化創意產業等領域或跨界跨領域人選組成,每年依 遴選案件實際狀況,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 (三)遴選委員由本局核定遴聘五–七名,其中應包含實務工作者、專家 學者或政府機關代表。 (四)第二點第二項微型群聚之進駐遴選得併同藝術家駐村之遴選同時辦 理;亦得視空間釋出狀況另行辦理,遴選委員以三至五名為原則。 (五)遴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補助費相關預算支應。 (八)遴選結果於當年遴選委員會後三個月內公佈。
- 八、其它義務 為尊重聚落居民權益,發展聚落共生良好關係,駐村者須遵守本局頒 布生活公約規定,如違反情節重大或屢勸不聽者,視同違約行為,應 依與駐村者契約相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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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333488201號函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