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食藥字第10552407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6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藥事法(以下簡稱本 法)事件,依法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 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次

    審酌事項

    內容

    條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文

     

    8

    得免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八條

     

    本法未定有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不得援引第十九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十九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條

    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條

    但書

     

    11

    得減輕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八條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條

    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條

    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二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四項

    16

    得加重部分

    1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十八條第二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開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一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二項

     

    22

    審酌規定

    1

    裁處,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第十八條第一項

     

  • 三、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未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2

    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進口;或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轉售或轉讓已進口之自用原料。

    第十六條第二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五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十萬元;並得停止其營業。

    3

    製造或輸入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
    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1.第一次處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2.第二次處十五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3.第三次處二十五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4.第四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5.第五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三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十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百萬元。
    11.前述任一款情形,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4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
    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二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二十四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四十八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6.第六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8.第八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五萬元。
    9.第九次處三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十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五百萬元至二千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十萬元。
    11.前述任一款情形,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5

    製造或輸入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
    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處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3.第三次處二十四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4.第四次處四十八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5.第五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三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十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百萬元。
    11.前述任一款情形,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6

    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販賣或製造業者,未向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並領得許可執照,即開始營業;或藥商登記事項變更時,未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7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未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8

    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未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及其他不應歸責於藥商之事由,而未及於前述期間通報者,未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八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以上處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9

    售賣包含麻醉藥品之西藥販賣業者,未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不售賣麻醉藥品之西藥販賣業者,未由專任藥師或專任藥劑生駐店管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10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未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11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未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12

    西藥製造業,未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未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13

    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未由專任藥師監製。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14

    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未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15

    藥商解聘或辭聘其所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未即另聘。

    第三十條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16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未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

    第三十一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17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未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或未聘用技術人員。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18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未經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即執行推銷工作。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19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以外之人,推銷藥物;或推銷非屬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或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20

    經營藥局未請領藥局執照,或未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藥局之設立或變更登記,未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九十四條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萬元至六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1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未具有鑑定設備,即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第三十六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22

    調劑藥品,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程序為之。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23

    非藥師、藥劑生調劑藥品;或藥劑生調劑麻醉藥品。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24

    除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外,醫院中藥品之調劑,未由藥師為之。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25

    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未依藥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26

    製造或輸入藥品,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核准。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27

    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核准。

    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28

    試驗用藥物,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

    第四十四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29

    醫療機構、藥局或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未行通報。

    第四十五條之一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30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31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許可證,移轉時,未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32

    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窒礙難行者外,藥商買賣、批發或零售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製造或輸入之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仿單或包裝。

    第四十八條之一
    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1.第一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2.第二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3.第三次處二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4.第四次處二十六萬元至四十七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5.第五次處三十四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6.第六次處四十四萬元至七十五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7.第七次處五十六萬元至九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8.第八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七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9.第九次處九十萬元至一百三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九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33

    藥商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四十九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34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除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者外,非經醫師處方,即調劑供應。

    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35

    除成藥外,西藥販賣業者兼售中藥;或中藥販賣業者兼售西藥。

    第五十一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36

    藥品販賣業者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第五十二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37

    藥品販賣業者未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裝輸入之藥品。

    第五十三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38

    出售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39

    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或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40

    製造藥物,未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
    除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外,藥物製造工廠,未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或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41

    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外,製造藥物,其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未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或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42

    輸入藥物之國外製造廠,未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第四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43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未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

    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44

    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兼製其他產品;或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使用於人體。

    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45

    藥物工廠,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第五十八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46

    西藥販賣業者或西藥製造業者,購存或售賣管制藥品、毒劇藥品,未將藥品名稱、數量,詳列簿冊。管制藥品未專設櫥櫃加鎖儲藏。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11.前述任一款情形,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47

    管制藥品或毒劇藥品之標籤,未載明警語或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11.前述任一款情形,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48

    未有醫師之處方,即調劑或供應管制藥品或毒劇藥品。

    第六十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11.前述任一款情形,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49

    管制藥品未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或未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或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或未連同處方箋保存之。

    第六十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50

    本法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所規定之處方箋或簿冊,未保存五年。

    第六十二條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51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52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未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即出售毒劇性之中藥;或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未依本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53

    非藥商刊播藥物廣告。

    第六十五條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2.第二次處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3.第三次處五十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五萬元。
    4.第四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七萬元。
    5.第五次處一百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九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二百三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二百九十萬元至四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五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十萬元。

    54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未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未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2.第二次處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3.第三次處五十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五萬元。
    4.第四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七萬元。
    5.第五次處一百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九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二百三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二百九十萬元至四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五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十萬元。

    55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或刊播期間,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

    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2.第二次處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3.第三次處五十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五萬元。
    4.第四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七萬元。
    5.第五次處一百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九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二百三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二百九十萬元至四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五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十萬元。

    56

    傳播業者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1.第一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2.第二次處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四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八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3.第三次處五十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五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4.第四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七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二百萬元至四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5.第五次處一百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九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四百萬元至六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五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五百萬元至七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8.第八次處二百三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六百萬元至八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9.第九次處二百九十萬元至四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五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七百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10.第十次以上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十萬元;經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一千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57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未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電話等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
    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2.第二次處八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4.第四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5.第五次以上處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58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登載於非學術性醫療刊物。

    第六十七條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2.第二次處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3.第三次處五十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五萬元。
    4.第四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七萬元。
    5.第五次處一百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九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二百三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二百九十萬元至四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五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十萬元。

    59

    藥物廣告以下列方式為之:
    1.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2.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者。
    3.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者。
    4.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者。

    第六十八條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2.第二次處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
    3.第三次處五十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五萬元。
    4.第四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七萬元。
    5.第五次處一百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九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二百三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二百九十萬元至四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二十五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三十萬元。

    60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六十九條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處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1.第一次處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六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2.第二次處八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八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3.第三次處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九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4.第四次處二百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鍰十五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5.第五次處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鍰三十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6.第六次處四百萬元至六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鍰四十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7.第七次處五百萬元至七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鍰五十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8.第八次處六百萬元至八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鍰六十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9.第九次處七百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鍰七十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10.第十次以上處一千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件加罰鍰一百萬元,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61

    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無故拒絕衛生主管機關就其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之檢查或藥物抽驗。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62

    醫療機構或藥局無故拒絕衛生主管機關就其有關業務之檢查或藥物抽驗。

    第七十二條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63

    藥商或藥局拒絕、規避或妨礙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定期辦理之普查。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第九十四條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萬元至六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四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64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或菌液等,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即予銷售。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65

    非生物藥品製造業者輸入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生物藥品之原液。

    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

    66

    除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外,藥物標籤、仿單或包裝,未依核准刊載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67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未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
    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處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萬元。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二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5.第五次處二十二萬元至三十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6.第六次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7.第七次處四十萬元至七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8.第八次處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9.第九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八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68

    藥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未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或藥商,或未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或未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2.第二次處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四萬元。
    3.第三次處五十萬元至九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五萬元。
    4.第四次處七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七萬元。
    5.第五次處一百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九萬元。
    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萬元。
    7.第七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十五萬元。
    8.第八次處二百三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十萬元。
    9.第九次處二百九十萬元至四百一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十五萬元。
    10.第十次以上處三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三十萬元。

    69

    藥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未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或藥商,或未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或未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第九十四條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萬元至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四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3.第三次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70

    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或藥商未予配合。

    第八十條第二項
    第九十四條

    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二萬元至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2.第二次處四萬元至八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
    3.第三次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

    71

    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或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72

    醫療器材之分級或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處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六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第四次處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5.第五次處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罰鍰。
    6.第六次處五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
    7.第七次處八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罰鍰
    8.第八次處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六十萬元罰鍰。
    9.第九次處一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罰鍰。
    10.第十次以上處二百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 四、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而裁處時,其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於法定 處罰額度範圍內,得參照第二點參考表酌量減輕或加重,但應敘明減 輕或加重之理由。
  • 五、依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法 第九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 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 內亦不得申請使用。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原核准之衛 生主管機關應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 ,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 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 六、依本法第一○一條規定,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 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七、本基準所稱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等次數,係指同一違規行為人自 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項經裁罰處分之次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