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市場處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時,應備下列 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影本。 三 原訂契約書正本。 四 完繳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五 完繳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單據。 申請人如未能親自辦理時,得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影本委託他 人辦理。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應加附下列 文件: 一 登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 繼承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均為現住人 口含詳細記事)。 三 繼承系統表。 四 申請人以外之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攤(鋪)位使用權之證明文件。 市場處得以電腦或其他方式查詢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除戶戶籍資料 。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應加附使用 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476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