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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96)北市財人字第096312096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及其附表三
  • 三、辦理上級機關各項專案列管工作計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標準敘獎: (一)處長敘獎部分如附表一。 (二)副處長、主任秘書之敘獎比照處長獎度辦理。 (三)單位主管敘獎部分如附表二。 (四)審核員以下人員敘獎名額及獎度如附表三。
  • 五、獎懲作業如左: (一)獎勵部分: 1.處長之敘獎:由本處依附表一換算獎度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2.副處長、主任秘書:由人事室比照處長獎度,簽請敘獎。 3.各單位主管部分:由主辦單位依附表二換算獎度後簽提敘獎。 4.各單位審核員以下人員:由各單位主管依附表三獎度,提送主辦單位彙整後簽 提敘獎。 (二)懲處部分:由本處檢討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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