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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99)北市財人字第099317285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 五、獎懲作業如左: (一)獎勵部分: 1.處長之敘獎:由本處依附表一換算獎度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2.副處長、主任秘書:由人事室比照處長獎度,簽請敘獎。 3.各單位主管部分:由主辦單位依附表二換算獎度後簽提敘獎。 4.各單位審核員以下人員:由各單位主管依附表三獎度,提送主辦單位彙整後簽 提敘獎。 (二)懲處部分: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記過、申誡之處分,由本處自行辦理;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人員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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