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七、發現有第二點所稱重大勞資爭議案,報經首長核定後,交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派員實施 檢查。
- 八、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直接受理第二點所列相關案件,應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即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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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動字第10139730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7、8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