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職前訓練品質,健全招 生程序之公正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職前訓練係以日間養成訓練為主要訓練方式。
- 三、報名日間養成訓練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居留證之外國人、或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者。 (二)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或待業者。 各訓練職科因課程內容及教學需要,於報名資格上另設有參訓條件者 ,依其條件。
- 四、日間養成訓練錄訓原則如下: (一)本院自辦訓練錄訓優先順位如下,並經本院甄審會議審查通過始予 以錄訓: 1.第一順位: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者。 2.第二順位: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特定對象或其他經 本院公告對象之失業者。 3.第三順位:除前二順位外之一般失業者。 (二)委外訓練之錄訓原則,以委外契約規範內容為準。
- 五、報名者對於甄選程序有疑義時,得於錄取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 ,檢具相關事證及說明,以書面方式向本院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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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就字第10130196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職前訓練招生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辦理職前訓練招生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