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融資利息補貼支出。 二 技術研發補助支出。 三 勞工職業訓練及勞工薪資補貼支出。 四 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地租金補貼支出。 五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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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1006
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479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