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為落實訓用合一及深耕人才培育,進修人員之服務機關學校應本適才適所原則推薦適 當人員,並從嚴審核其學習目標及預期效益。復為鼓勵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直屬主 管踴躍遴薦優秀屬員出國進修,依進修人員進修類別分別核予行政獎勵如下: (一)獲本府選送出國作市政專題研究者,核予機關首長嘉獎一次,單位主管及直屬 主管嘉獎二次。 (二)獲本府選送出國進修碩士學位(學程)或進修博士學位者,核予機關首長嘉獎 二次,單位主管及直屬主管記功一次。 (三)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直屬主管同年度遴薦屬員出國進修人數達 2人以上者, 得依前開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別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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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9
臺北市政府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人三字第09830505400號函修正第1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