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選送之對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以下各款資格人員: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以上畢業,並 具現任編制內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任用資格者,不含以機要人員任用者。 (二)市政專題研究者,薦任人員須五十歲以下,簡任人員須五十五歲以下。進修碩士 學位(或學程)及博士學位者,須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提出證明 者,每生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得延長為二年。 (三)連續任職本府(或臺北市議會)三年以上,且均為從事與擬進修研究領域有關之 業務。 (四)最近二年年終考績,均考列甲等,具發展潛力,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或平時 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且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且具發展潛力 ,足資重點培育者。 (五)具備前往擬進修國家之語言能力,並提出自本府選送出國進修推薦報名截止日起 二年期間內之相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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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9
臺北市政府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考字第10132134000號函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