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出國進修,指對於公務人員申請赴國外大學院校機關(構)進行專題研究及 入學進修,並以精緻農業、水土保持、公共工程、社會福利、勞工政策、公共衛生、綠 色能源、文化創意、觀光旅遊、資訊科技及其他本府或臺北市議會當前或未來發展之重 大業務相關領域為優先對象。進修期間如下: (一)市政專題研究者,以六個月為限。 (二)進修碩士學位(或學程),以一年為限 (三)進修博士學位,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以三年為限。 前開人員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進修,而有延長進修期間必要者,應於延長開始日前三個月 提出不能按核定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並取得進修學校機關(構)之證明後,依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延長進修留職停薪。 進修地區,以歐美等先進國家為主,其中進修博士學位者,進修之學校參考排名全球前 一百大(以審查時符合英國或美國機構公布為準),或著名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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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9
臺北市政府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考字第101325042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