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所定重建單價,包括裝修、一般建築物之水、電、電話 、瓦斯及衛浴等附帶設備價格,估算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基準如附表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3357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