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1 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合法營利事業或合法工廠遷移動力機 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所需之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其計算基準如 附表四。 前項各類遷移物,有性質特殊或體積過大情形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 業機構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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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06-02-4003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園字第10016621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附表四;並自101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