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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223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估定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及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前,應由需地機關或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派員調查下列事項: 一 合法建築物: (一)門牌號碼。 (二)所有權人之姓名及住址。 (三)構造、面積及用途。 (四)建築年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包括使執照、臨時建造執照、航測 地形圖、航空照片、門牌編釘證明、戶籍設籍、原始設立稅籍之完 納稅捐證明、房屋稅籍資料、原始水、電表申裝證明、繳納自來水 費及電費之收據或證明。 (五)附屬設施。 (六)自用或租賃現住人口。 (七)建築基地地號、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利。 (八)建物登記及平面圖。 二 違章建築: (一)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列證明文件。 (二)無門牌、水、電設置者,其建造年期之認定資料,包括航測地形圖 或航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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