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2-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3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9、20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一
  •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第九條所定重建單價,包括裝修、一般建築物之水、電、電話 、瓦斯及衛浴等附帶設備價格,估算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基準如附表二。
  • 第 19 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電力外線設備補助費,其發給基準如下: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拆遷公告前二個月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 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所公告之線路設置費 單價計算。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尚能繼續生產或營業者,不予補助。但為維持原契 約容量須另繳線路設置費者,得按台電公司另收取之線路設置費繳費 憑證所載金額計算。 三、建築物因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或營業者,得依第一款規定計算。
  • 第 20 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自來水及瓦斯外線設備補助費,分 別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或各瓦斯公司所訂之計收標準,準用前條規定計算 方式發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