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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民人口字第10131276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6月15日生效
  • 三、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及 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 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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