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本要點規定之各項抽查紀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抽查完成時登錄「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 管理系統」資訊網站填報。 有關應釐清事項及缺失改善情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改善完成後,將相關資料製成電子 檔案,上傳前項資訊網站。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工土字第1053004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