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7)北市財政字第1073111320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