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本局副局長一人兼 任;並置委員共十八人,由本局另一副局長、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及所屬稅捐稽徵處 、動產質借處處長兼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1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0)北市財政字第100325430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