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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8-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4325400號令修正公布第1、3、4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健全住宅市場、興辦公有出租住宅及辦理住宅 補貼、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住宅法第七條規定,特設置臺北市住宅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住宅之出租及出售收入。 二 住宅貸款本息及違約金收入。 三 標售或標租住宅社區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或土地之價款收入 。 四 土地開發增值及權利金收入。 五 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收入。 六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七 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 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之款項。 九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受捐獻或回饋之土地或建物 作為公有出租住宅之收入。 十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興建、價購或承租住宅與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所需之支出。 二 住宅、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資產之營運管理、維護等所需支出。 三 償還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本息。 四 住宅貸款、住宅補貼、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費之支出 。 五 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優先承購或收回住宅及基地之價款支出。 六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價購或承租之原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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