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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國字第10930580711號函修正第2、4、7~11、13、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要點所稱課外社團,指以課外時間實施團體性、系統性的活動課程,由專業師資指導 ,定期訓練或研習,且必須參與靜態成果發表、動態成果展演或競賽之學習團體。 課外社團包括體育類、才藝類及其他類之社團。 各校應依據課外社團屬性、學生程度、師資條件及課程內容做為課外社團分級與收費標 準。 前項收費事宜應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 四、各校應組成課外社團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團委員會),負責審查辦理計畫、教學或訓練 計畫、師資條件、教師遴聘及解聘、收費標準、減免規定、器材、文宣及教材選購、教 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社團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成員由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惟家長會代表之名額扣除校長一 人後,以佔總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必要時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七、課外社團所需之經費本參加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 攤,並應通知家長,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 低收入戶學生具該項潛能值得栽培者,各校得減免其收費。
  • 八、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收費項目如下: (一)鐘點費:課外社團教師及助理教師之授課鐘點費用。 (二)行政費:辦理課外社團行政作業所需之勞務委外費、加班費、導護費、誤餐費、 成果發表會、至校外參與展演或競賽費、獎金,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 電費、印刷費、水電費、維護費、交通費及設備費用等。 (三)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社團活動實際需要之教材、學習材料費。 (四)冷氣使用費:社團上課場地冷氣使用費。
  • 九、各校辦理課外社團之鐘點費及行政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1.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學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算之。 2.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學期所需經費除以各類別之師生比計算之(師生比見附 件一臺北市課外社團辦理之班次程度及師生比參考原則)。應收費用採個位數 四捨五入進位取整數。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各社團之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由各校依實際需要定之,由參加 該社團之學生均攤。 (三)冷氣使用費:各社團上課空間須使用冷氣,依實際使用時數,以各校校園場地開 放使用收費基準計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均攤。 前項收費標準依實際需要得經社團委員會之審議增減,惟增加收費不得逾百分之十,並 應報本局備查。 收費方式採每學期一次收費為原則,亦得以每月收費辦理。
  • 十、各校辦理課外社團經費支用之原則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 原則,並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課外社團所收之經費支付鐘點費和行政 費之餘額應平均退還學生。 1.鐘點費之支用:每節以四十分鐘計。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 2.行政費之支用:各校應於開辦前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 務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與冷氣使用費之支用,應專款專用。
  • 十一、課外社團之退費如下: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必要之行政作業費用後,退還所繳費用之 全部。 (二)學生於開課日起至未逾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 用之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課日起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 ,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學生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因素原班級停課時,退還未上課之費用。 (六)學校因故未能開班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七)學校因天災、法定傳染疾病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課,應退還未上課之費用 。 學校有開課,但報名之學生無故未到課者,不計算退費。 學生申請退費時,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材料者,應發給學生該項材料。
  • 十三、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師資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元 ;外聘師資鐘點費每節以四百五十元為原則,並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 予提高,於考量學生學習需求及社團屬性經社團委員會審議,至多不得超過八百元。 助理教師依任課教師鐘點費減半支付。 外聘師資鐘點費經社團委員會審議逾八百元者,應檢附社團師資基本資料及訓練計畫 並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 臺北市現職中小學教師,在校外擔任社團指導教師,應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鐘點費每節以四百 五十元為計。
  • 十五、各校應定期考核課外社團教學訓練、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 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全學年度開設三班以內者,得於嘉獎五次額度上限內,依實際狀 況調整配額,自行敘獎。開設三班以上者,每增設一班得增加敘獎一人。 前項敘獎人員得含校長。 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支付情形,如因收費不足致給與教師之鐘點費低於四百五十元時 ,該教師於當學期得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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