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副首長兼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及分處主任、秘書 等人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並得聘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政乙字第1133203603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113年4月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