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身心障礙學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 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 (一)臺北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學校學籍 者。 (三)非本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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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特字第105407364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