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學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 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作業。 (一)臺北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應屆畢業生。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生年齡滿二十一足歲以下,且目前未具高中高 職學籍者。 (三)設籍臺北市三年以上就讀非本市國中應屆畢業生,經審查同意者。
- 三、本要點所稱高中高職,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公 立學校及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私立學校(不含藝術才能資優班、學術 性向資優班、體育班及高職綜合職能班及國立師大附中、國立政大附 中、華岡藝校)。
- 四、國中個案管理教師、導師應依學生現有能力、生涯規劃及未來能適應 下一階段生活與學習等原則,輔導學生選填志願,經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查後,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簡章之 規定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 五、本局應成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並由本局指定學校負責召集,訂定簡章、相關 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並處理招生相關事宜。 前項簡章應詳列公告日期、安置學校、群組科別及名額、報名資格、 報名方式、資格審查、安置、放榜、報到及申復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 ,報送本局核定。 安置入學高中高職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由本局核定分配,不占本 局原核定各高中高職招生名額。
- 六、本就學安置,由國中推薦學生,並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各障礙類小組依各障礙類組招生名額及學生志願、志願相關群審 議之。
- 七、依本要點獲安置且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 須依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放棄本就學安置之資格。
- 八、學校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就學安置規定之情事,由本局追究學校及 相關人員責任。
-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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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7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特字第10241883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