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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都建字第1036363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及其附件內容;並自103年9月20日起生效
  • 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 件,應由設計建築師製作「綠建築基準檢討報告書」及「綠建築基準專案檢討:自主檢 查表」(附表一)依法簽證負責,依規定比例抽查之建築物,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本府都 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之查核單位完成查核。
  • 四、查核結果為不符規定之案件,應通知起造人會同設計人辦理補正報備或變更設計,並由 本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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