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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46372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及其附件內容;並自105年1月26日起生效
  • 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臺北 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 點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製作「綠建築基準檢討報告書」 及「綠建築基準專案檢討:自主檢查表」(附表一)依法簽證負責,依規定比例抽查之 建築物,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之查核單位完成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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