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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農字第1033421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7、8、10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本局當年度編列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預算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七、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推廣、輔導及行銷等振興本市農業產業為主,且執行 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八、經費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3 份(如附件 四)及電子檔光碟片 1 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 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五、六、七)繳回本局,並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 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 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 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報本局核准。 (四)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者, 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 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請單位自 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須報本局核 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 62 條之 1 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十、績效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 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填報時間分別為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並將所填 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依據本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各補(捐)助 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 效益評估之參據,故訂定「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績效評量標準表 」(如附件九);計畫執行完成後,須依該評量表予以計分,俾據以 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 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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