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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農字第111300669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1年1月28日生效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補助發展精緻農業、推廣農特產品行銷、 休閒農業、有機農業與農地活化及相關農業輔導推廣活動等,補助相 關農業推廣輔導工作之農會、法人及團體,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發展精緻農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 (二)推動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銷,永續農業經營。 (三)推展休閒農業家園,農業與市民生活結合。 (四)綠美化農村景觀,建構生活、生產及生態農村環境。 (五)推動有機安全農業,保障消費者權益。 (六)推動農地活化,協助農田復耕。 (七)相關農業輔導推廣活動。
  • 三、本計畫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本市各級農會以及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工作之法 人團體及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 五、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對象、執行內容及期間由本局以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 六、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者,得不受此限制。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 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規定辦理。 (三)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七、本計畫補助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須提具農業振興方案計畫書,若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並應提具身分關 係揭露表,於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 計畫依據、申請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 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 (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並請申請單位 列席說明計畫內容及申請金額,依本局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 額度。 (三)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內容屬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 材等或辦理農民節活動、家政及四健課程者,本局將採書面方式審 核,依本局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額度。 (四)本局將對民間團體補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總補助經費有無超出所 需經費等情形,以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五)經審核通過之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 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八、審查委員會應審核之內容如下: (一)申請計畫須以推廣、輔導及行銷等振興本市農業產業為主,且執行 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二點中任一款之規定。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應用之可行性。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內容之合理性。 (五)對市民及農民之助益,受益人數及經濟效益評估。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七)對臺北市農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八)為倡導性平觀念及推動本市家庭教育相關工作,計畫內容應導入具 體之性別友善規劃及家庭教育議題。 (九)活動需以多元管道增加曝光度,以行銷本市農業。
  • 九、本計畫補助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電子檔一份函送 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目經費 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用單據,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 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 下者,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報本局核准。 (四)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十萬元以上者,預算科目 間不得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流入( 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請單位自行核定。 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須報本局核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十、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 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不在此限。
  • 十一、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及考核。 申請單位須於當年度六月十日、九月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上 本局臺北市農業補助計畫網填報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執行進度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視情形召開計畫執行審查會議,並邀申請 單位出席說明。 計畫執行完成後,本局依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績效評量標準表 予以計分,據以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
  • 十二、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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