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農業推廣預算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詳附件一。
-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主 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 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以 word 程式輸入 ,計畫書附光碟片函送本局。 (二)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如附件三)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總 經費之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 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四)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 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四)計畫執行期間,其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需辦理計畫 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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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5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0)北市產業農字第10035213600號函修正第4、5、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