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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100127503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 五、本館所需員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機關總員額內分配。 各級分館員額設置基準如下(如附表): (一)分館主任:一級至三級分館皆配置專任分館主任一人,四級分 館主任由館員兼任。 (二)分館基本員額配置:各級分館配置基本員額四人。 (三)各級分館得考量分館分級、樓層數等增置必要之員額,其基準 如下: 1.一級分館:分館樓層數在二樓層以下增置一人,三樓至六樓 層增置二人,七樓層以上增置三人;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 上者,不論樓層數,另增置一人。 2.二級分館:二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三樓至六樓層增置一 人,七樓層以上增置二人。 3.三級分館:六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七樓層以上增置一人 。 4.四級分館:不另增置員額。 (四)本館為因應各分館所在地行政區人口變化,得每三年依業務量 增減情形檢討各分館員額配置。但各分館員額不得低於第二款 基本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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