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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0232373500號函修正第2、5、7點條文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職員。 (三)聘任、聘用、約僱及約用人員(以佔編制內職員預算員額者為限)。 (四)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第三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師。
  • 五、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遴選原則如下: (一)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優先。 (二)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推薦名額以三名為限;無所屬機關者及區公所以一名為限 。
  • 七、優秀青年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辦理,並報請一級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初核:由本府人事處就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推薦之人選辦理。 (三)複核: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法務局、人事處、政風處、研考會首長共同組成評 選小組審議,並由秘書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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