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本府表揚之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三名為原則。獲選之 優秀青年公務人員,由市長於公開場合頒給獎狀一幀或獎座一座,給 予公假五日,並得頒給相當於新臺幣三萬元之等值禮券。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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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30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23006081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